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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髮大解密!植髮診所哪家好?植髮前必看指南,

植髮手術一個人一生不會做太多次,加上價格也偏高,因此選對植髮診所就非常關鍵。今天就來帶大家看看,選擇植髮診所需要考慮的要素,讓大家在茫茫診所海中,挑到最好的團隊!

植髮手術速度

這裡包括醫師取髮速度、團隊分髮/裝填植髮筆的速度、醫師種髮速度。醫院中的醫師常要處理多種疾病,植髮手術不是那麼頻繁,與專業植髮手術的診所相比就會有差。因此韓國、泰國、台灣,有口碑的植髮團隊,基本上都是私人診所。

植髮醫師與團隊

植髮手術的原理、操作並不困難,但需要大量經驗才能累積熟練度。也就是醫師的植髮手術的次數越多,通常會做得越好。只有一位植髮醫師是無法負荷大量手術的,所以優秀的診所至少會有三位醫師以上,輪番進行手術、休假、進修。並且植髮的技術人員、護理師至少要有兩組以上,否則可能會超時工作或臨時人力缺乏。團隊的默契難建立,若是臨時調派其他團隊的人力,可能會降低植髮的流程的效率、成功率

二次植髮的能力

在第一次植髮後,取髮、種髮的區域會因為微小傷害,而降低頭皮彈性。而經過一次取髮後,會更難再度獲取足夠健康毛囊。二次植髮必須在剩餘毛囊中,分配完好的視覺效果,同時平衡供髮區、植髮區的樣貌,美學難度也較高。因此二次植髮通常會難於第一次植髮。若是診所處理二次植髮的能力口碑夠好,基本上第一次植髮也會很優秀。

單次的植髮量

通常能單次種植 3000 株以上毛髮才算是巨量植髮。是評估植髮團隊快速取髮、分髮、種髮能力的重點。有些雄性禿第五期的患者,常需要二次植髮才能達到期待髮量。隨著植髮工具、技術的進步,巨量植髮越來越可行。不過能夠穩定巨量植髮,且效果良好的植髮團隊沒有很多。

FUT、FUE、ARTAS植髮機器人

許多診所會強推 FUE,可能是FUT技術不夠好。因為FUT切下頭皮後,要同時處理大量毛囊組織,需要分髮團隊的默契,有些診所無法做到。另外也有主打ARTAS植髮機器人的診所,取髮過程若不調機器參數,醫師會比較輕鬆、利潤也高。而有些診所會説成功率是手鑽>機器人,雖然技術成熟的醫師手動鑽取的成功率>機器人,但手術前也很難證實醫師技術。

每種手術方式、設備,都有各自優缺點。想要取1000 株毛囊補前額, FUT 就能在不用剃頭髮的狀況下完成;想要一次取3000株毛囊但怕價格太高,可以同時進行FUT、FUE的切頭皮與鑽毛囊也不錯。優秀的診所會看患者的狀況、剃髮的接受度、預算、恢復期的考量等因素,分析利弊並由患者做決定。通常能同時運用FUT、FUE、ARTAS植髮機器人的診所,會是較安心的。

掛號費或諮詢費

諮詢其實很複雜,真正的術前諮詢會詢問家族史、口服或外用生髮藥物經歷、藥物反應、對手術的期待、術後使用藥物的接受度等等。檢測方面會評估落髮狀況、供髮區毛囊數量、供髮區毛囊健康、種植區未落髮的毛囊健康情形等等。接著會與醫師討論,決定要先嘗試藥物再植髮,或直接植髮、其他輔助方式。通常完整的檢測諮詢,要花費約一小時。

完整的諮詢需要花費時間人力,如果是免費的很容易希望患者進行手術、生髮療程,這也只是診所賺錢的辦法,否則諮詢就做白工了。其實植髮診所酌收諮詢費是合理的,這樣診所更會基於患者實際的需求,進行適當的評估與建議,而不是以完全商業導向來進行。因為植髮的費用也不低,不是每個人都能隨時進行植髮手術。收不收諮詢費並非絕對,就是商業上的考量。

手術室規模

一間熟練的植髮診所因為手術量大,通常會有兩、三間以上的手術室。若是只有一間,可能表示診所手術量較少。也要看植髮團隊人數,要能負荷大量手術的診所,醫師人數至少有三人以上,而且必須是診所的固定醫師。由於現在有不少醫師會在診所間調派,就算診所名義上的醫師數量多,也要確認醫師是不是專任。除了醫師以外,一組團隊至少需3~6位護理師和技術員,才有足夠人力輪流上刀,不會讓體力、默契影響手術時間和成果。

而手術室的設備至少要三台以上的顯微設備能夠同時分髮, ARTAS 植髮機器人通常就會有固定的手術室。市面上有很糟糕的診所,廣告是低價植髮機器人手術,但其實根本沒有植髮機器人,再跟顧客貶低機器人來推銷其他手術方式。在網路上先看醫師手術案例是對的,但基本上沒有不好看、失敗的案例。而看案例照片能參考醫師的美感是否和你相符,不過很難評估醫師技術。

如果能夠以文章中提到的各種項目,來謹慎評估植髮診所和團隊,就能找到較優秀的手術之處。基本上踩到雷、遇到不專業植髮醫師、植髮團隊的機會也較低。希望大家可以依照自己的狀況、預算,來找到適合自己的診所,也能夠成功建立嶄新茂密的頭髮!

參考資料

Gabel S. Megasessions: surgical indications and technical perspectives. Facial Plast Surg Clin North Am. 2013;21(3):419-430. doi:10.1016/j.fsc.2013.06.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