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幸紋律師專欄

【蔡幸紋律師專欄】找外籍勞工兼職打工,餐廳小吃店老闆小心被罰

【蔡幸紋律師專欄】找外籍勞工兼職打工,餐廳小吃店老闆小心被罰

經營餐廳、小吃店的工作繁雜,常有人手不足或是勞工做不長久的狀況。若有外國人來應徵,店家常因不瞭解法規、不知道對於外國人該查驗哪些證件、看不懂居留證等,而違反就業服務法「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的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將裁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
在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等人員,到店家實施檢查時,餐廳、小吃店老闆才知道已經違反就業服務法,而受裁罰的罰鍰竟然如此高額。

本篇蔡幸紋律師以擔任公司法律顧問的經驗,來提醒餐廳、小吃店老闆們聘僱外籍勞工應注意的事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原則上須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公司、雇主聘僱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工作,原則上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而且有外國人所從事工作類別和職業行業別的限制,如學校教師、家庭幫傭籍看護工作或有專門性、技術性的工作等。

就業服務法之所以規定外國人在台工作,須經許可,否則不得聘僱,也不能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是為了保障本國台灣人民的就業機會,還兼有管理外籍勞工、維持社會治安之目的。

聘僱外籍配偶或外籍學生,不用申請許可,但雇主應查驗及拍照或影印證件

餐廳、小吃店常見有外籍配偶或外籍學生來應徵,雇主聘僱這兩種身分的外國人,雇主不用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但雇主應盡查證義務,查驗下列證件正本,並且拍照或影印證件留存:

  1. 外籍配偶:(1)查驗身分證。或是(2)居留證+戶籍謄本。
  2. 外籍學生:查驗居留證+身分證+工作許可函。

雇主應注意來面試的外國人,是否拿著偽造或他人的居留證等證件來假冒。對於外籍學生的工作許可函,雇主也要特別留意工作許可期間。以免雇主聘用了未經許可、或是許可已經失效的外國人,而遭受行政裁罰。

其他公司工廠所申請的移工,來餐廳小吃店兼職打工,已違法

有些外籍勞工經許可來台灣的工廠工作,利用休假或下班時間到餐廳、小吃店打工兼職,賺取額外薪資。店家疏忽或不知道應查驗外籍移工的居留證,或是認為居留證上的居留期限還沒有到期是合法居留,而讓外籍移工在餐廳、小吃店「幫忙」、「兼職」。

雇主面試時應查驗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是否有記載居留事由是「移工—OO公司」,這類型的居留事由,代表該外籍移工是其他公司所申請聘僱的外國人。

在就業服務法第57條有規定,雇主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來達到前述就業服務法許可制的立法目的,保障本國台灣人民的就業機會,還兼有管理外籍勞工、維持社會治安。違法聘用的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將裁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的罰鍰;五年內再違反的雇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罰鍰的裁處金額範圍從新臺幣15萬元以上到75萬元以下,裁處機關在決定裁罰金額時,可能參考的因素有:違法聘用的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的違規次數、聘僱期間、聘僱原因、所違法聘僱的外籍移工人數,以及雇主有沒有盡查證義務,即查驗及拍照或影印居留證等證件。

兼職打工的外籍移工,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和第74條規定,為申請許可以外的雇主工作,將會被勞動部廢止原來的聘僱許可,並應即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蔡幸紋律師 以公司法律顧問經驗來提醒企業主

最後提醒公司老闆們,近來各縣市政府勞動(工)局多有宣導,聘雇外國人工作前,要詢問來台身分、查驗及拍照或影印居留證等證件。若有外籍移工違法兼職打工,店家遭受檢舉而被調查,恐難逃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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