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政策提高產業經營自由度 公用事業類股將迎來一波成長?
施行多年的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於去(2019)年廢止,這對相關產業會產生哪些影響?投資人可從此發掘出什麼樣的機會?
於1929年制定公布的「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歷經多年演進,已於2019年11月20日廢止,經濟部表示,原規範民營公用事業監督事宜,其內容已不符時代需求,並與現行法制及實務運作有所扞格,經該部、交通部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共同檢討,已無繼續適用必要,因此經立法院審議廢止。
廢止前,監督條例對於民營公用事業,如能源、水力、電信及電力等相關產業影響很大,首先我們來看所謂的民營公用事業有哪些產業,依據條例第2條:「下列各款之公用事業,除由中央或地方公營者外得許民營」:
①電燈、電力及其他電氣事業;②電車;③市內電話;④自來水;⑤煤氣;⑥公共汽車及長途汽車;⑦船舶運輸。⑧航空運輸;⑨其他依法得由民營之公用事業。
能源、電力、水利、運輸及電信均屬此條例規範的產業,對相關行業的成長有相當限制。
我舉天然氣產業為例,近10年,欣泰瓦斯(8917)有4年配發股票股利,而當欣泰EPS接近2元時,該公司就會配發股票股利,為何會有此種現象呢?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規定第12條:「民營公用事業,其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25%時,其超過額之半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其餘半數,應做為用戶公積金,以備減少收費之用。」從中可見,民營公用事業若是獲利超過資本額25%,也就是EPS 2.5元時,超過的部分就得充公,以欣泰而言,它在2013年EPS已達1.24元,到2019年,其營業淨利成長約3倍(見表1),所以透過盈餘轉增資配股、提升資本額,讓EPS不會超過2.5元,這樣才不會讓公司努力經營的結果,因獲利成長而充公。
再來看看主要經營區在高雄市(原高雄縣),且工業區用戶占營收高達95%的欣雄瓦斯(8908),近10年來年年配股,營業淨利從2.2億元成長到4億元(見表2),若是不配發股票股利,以它2013年EPS已達到1.99元來看,其獲利成長幅度,EPS肯定會超過2.5元,所以從這裡可以得知,天然氣產業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的箝制下,為了避免辛苦賺來的錢,超過EPS 2.5元而充公,只好透過盈餘轉增資,擴張股本,雖然表面上EPS未有明顯增幅,其實是每年穩定成長。
另外,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9條有明確的規範,經營期限以30年為標準,期滿時,中央或地方政府得備價收歸公營,若你是公司經營階層,面對不管經營得再好,未來都有可能收歸公營,你會努力打拼嗎?通常不會吧,如此一來,自然也少了想要繼續成長的動力,也不想多角化經營,為股東獲取更多利益。
2019年底,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廢止後,可以發現上市櫃瓦斯公司經營面向越來越多元,以欣雄為例,2020年宣布跨足太陽能發電,第3季就可以掛表發電挹注營收,想必這也是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的緊箍咒廢止後的好處。
再以日本瓦斯公司的發展來看,東京瓦斯(JP 9531)的本益比為41.89倍,EPS為56.25日圓,日本瓦斯(JP 8174)的本益比為25.55倍,EPS為205.88日圓,都屬於高本益比,對照台灣上市櫃天然氣公司的本益比於19.43到25.54倍之間,台灣天然氣公司的本益比相對較低,主要的原因應該是日本長期處於零利率,定存族的資金轉進公用事業,尋求高於定存且穩定的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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