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違法了?讓你「幫忙」處理其他工作,別不好意思拒絕!
最近有網友發文向大家抱怨,說明自己只有領基本工資,卻身兼多項工作,老闆甚至還會要求她幫忙整理家務,不只要幫忙打掃環境,還得要幫老闆曬內褲,但她卻不敢拒絕老闆的請求,深怕現在正懷孕的自己因此遭到資遣,這樣一來就失去了經濟來源,難以負荷未來小孩的支出。
不知道大家是否有過類似的經驗,除了原本分內工作外,老闆還會讓你另外「幫忙」處理其他工作或事務,儘管自己可能難以負荷,但礙於是老闆開口,擔心拒絕請求可能會面臨工作不保的情況,因此還是得硬著頭皮答應。
然而,假如老闆有這樣的情況可能已經違法囉!
勞基法其實有規定,勞工的工作內容、時間、地點等項目都要按照當初簽訂的勞動契約內容,假如雇主要求勞工額外從事其他工作內容,需要符合第10-1條的規定,雇主假如想調動勞工的工作,必須要符合勞動契約內容,並且要符合下列這些原則:基於企業經營必須、不能有不當動機或目的、不能超出勞工體能負擔、對勞工工資或其他條件不能有不利的變動。
因此,假如當初簽訂的勞動契約中僅有寫到勞工的工作內容為A,雇主若想要求勞工將工作改為B或是增加其他工作,就必須要符合上述的條件才行,而像是一開始說的網友被老闆要求處理家務,這個部份從企業經營角度來看就很不合理了,更何況是列在簽訂的勞動契約裡,因此雇主的行為可能已經違法。
此外,如同這個網友一樣,擔心拒絕老闆的要求會被開除,相信遇到類似情況的各位也有同樣的困擾,而這個部分勞基法也有相關規定,雇主除了下列情況以外,是不能隨便預告要跟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假如沒有出現勞工無法勝任工作、公司經營困難、業務性質改變,有減少勞工必要等情況雇主若隨意終止勞動契約,可是會被開罰的。
萬一雇主先增加或調動工作後再聲稱「工作表現不良」而終止勞動契約該怎麼辦?
這個問題就會回到前面所說的規定,假如雇主變更或調動的工作是不再當初簽地的勞動契約內,這樣的情況就是不被允許的,雇主基本上已經是違法在先。
最後還是要再提醒,假如雇主增加的工作是有是先在勞動契約約定好的,還是需要考量勞工是否可以負荷以及考量勞工是否會增加額外生活上的負擔,並非有在勞動契約事先約定雇主就能夠隨意增加或調動工作喔!
加入Money錢Line好友,理財知識跟著走!https://bit.ly/2SOcEY6
本文經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授權轉載,更多內容請看粉專 https://www.facebook.com/LifeLawSalon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