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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來臨時,你懂得保護自己嗎?車禍賠償須注意「 6 特別項目」…

立法院經過三讀,正式通過刑法第185-4條的修正案,主要內容有:

  1. 駕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造成他人受傷後逃逸,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駕駛交通工具發生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後逃逸,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而現行的規定因為規定的內容不夠明確,以及在刑責上對於犯罪行為較輕者會太過嚴重,因此而在大法官釋憲案後失效,而在今天三讀後,將肇事逃逸刑責和內容修改得更加明確,刑責上也較為適當。

 

那麼車禍事故的受害者除了可以向肇事者提告肇事逃逸的罪名外,是否還有其他法律途徑來為自己聲張正義呢?

 

在車禍事故當中通常屬於過失的傷害行為,因此除了上面提到的刑法第185-4條外,若肇事者造成他人受傷,受害者便可提出過失傷害的告訴,同理,若是造成重傷或死亡,則可以向對方提出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的告訴。

 

除了刑法上的處罰外,最重要的還是民事方面的求償,在一般的車禍案件中,最常見的求償項目不外乎以下幾項:

  • 醫療費用
  • 勞動能力減損
  • 就醫交通費用
  • 看護費用的支出
  • 精神慰撫金
  • 預為請求之費用

而「預為請求之醫療費用」,主要請求賠償的就是為了未來會耗費到的相關費用,像是因為車禍導致無法自理,需要雇用看護照顧以及固定回診復健等,這些未來勢必會支出,是因為此次車禍導致,受害者就可以向肇事者提出該類費用的賠償。

 

除了預為請求的費用外,上面也有提到勞動力減損,指的就是因為車禍傷害導致受害者勞動能力上受損,可以請求的賠償,像是工作者因為車禍導致手的功能減損,無法恢復到原先的機能,這時就能夠去請求勞動力減損的賠償。

不過,損害賠償的重點本身在於受害者可以向肇事者請求填補損害,而不是藉由法律的賠償程序來讓自己賺大錢,因為這就不是損害賠償的本意了;因此大家在請求賠償時,除了求償項目是否有合理性之外,也要注意請求項目是否都有相關單據或是依據,例如醫療費用要提出看診的單據作為證明,交通費用可提出計程車收據做為參考,這樣一來才能順利請求到應有的賠償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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