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幸紋律師專欄

【蔡幸紋律師專欄】加盟總部搶客源?加盟合約中的商圈保障範圍條款

加盟合約期間內,總部在相同商圈再設立加盟店,加盟主可以向總部主張什麼權利?

加盟創業前,應注意加盟合約商圈保障條款內容

最近來事務所的客戶們,不約而同都提到了關鍵字:「加盟」。

無論是總部或加盟店,都希望透過加盟體系獲利。
總部希望收取加盟金及授權金;加盟店希望總部提供知名商標、經營模式及人員培訓等,提高事業的成功率。

不過,如加盟店A的加盟合約期間,在A的外送範圍內,總部又授權加盟店B,且允許加盟店B以較A優惠的價格販賣,加盟店A能主張什麼權利?

本篇先就商圈保障條款來說明。

總部於簽約前,須揭露加盟合約內的重要資訊

為避免形成同一加盟體系內部競爭,總部須預先評估同一品牌加盟店分布及競爭情形;同時,使有意加盟者能事先評估及選擇合適區域市場及商圈,以及該加盟品牌經營績效及發展,並保障加盟店的經營。

公平交易委員會所訂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中,規範了:
總部須事先以書面提供「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以及「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數目、營業地址及上一年度解除、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資料」予交易相對人審閱,
使交易相對人可賴以評估是否締結加盟或選擇加盟業主。

若總部未充分揭露上開加盟合約之重要資訊,致加盟店A陷於錯誤,而為締結加盟合約之意思表示,
加盟店A自得依民法第88條第1、2項、第92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撤銷訂立加盟合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79條關於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總部返還加盟金。
或主張因遭詐欺而與總部簽立加盟合約,致加盟店A受有加盟金之損害,請求總部賠償加盟金。

加盟合約中,總部保有營業區域分配的權限

在實務上常見的是,總部雖在訂立加盟合約前,
曾以書面提供上開重要資訊給加盟店A,但在加盟合約中約定:
加盟店A非該區域之唯一授權,總部可視當地區塊之商業繁榮程度,更為授權加盟店B;
或在加盟店A符合經營複數店的前提下,由總部考量由加盟店A優先經營同商圈的新設門市。

亦即,在加盟合約中約定,均由總部保有營業區域分配的權限。
加盟店在訂立加盟合約時,或認為此條款無關緊要,或認為其與總部間無談判空間,卻為日後埋下了隱憂。

加盟主應正確評估加盟的成本及風險

其實,加盟合約的內容,即是在分配總部及加盟店間的權利義務。
事先向律師諮詢加盟的注意事項,並由律師審閱加盟合約,才可正確評估加盟之成本及風險。
否則僅單純計算加盟金、權利金或管理費等金錢成本,忽略隱藏在條款內的法律風險,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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