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否正步步陷入由少數科技巨頭所操弄的世界?
Google 與 Amazon 等大型跨國科技公司,以便利的服務或低廉的價格,贏得眾多消費者青睞,進而取得獨佔地位,但也引發壟斷市場、侵害個人隱私等爭議。是否予以限制,又如何在自由開放市場間做出取捨,從來都不是一個簡單的課題。
部分學者與官員認為:只要消費者的權益未受損害,政府便不宜貿然干預。但現實上,這些科技巨頭對於你我生活、社會與經濟的影響,或許比大眾所預期的,來得更深、更廣。
2017年6月,歐盟對 Google 祭出二十四億歐元 ( 約八百五十三億新台幣,或二百二十一億港元 ) 的罰鍰,因其濫用在搜尋引擎市場的獨佔地位,刻意將自家購物比價系統的搜尋結果排序於其他競爭對手之前,有損於公平競爭原則。
該起裁決,不但創下歐盟對單一公司最高罰款金額的紀錄,也令人重新審思相關法律的宗旨與完備性。
反壟斷的目的在於保護消費者權益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 FTC ) 代理主席馬琳.歐豪森 ( Maureen Ohlhausen ) 認為:「反壟斷法」 ( antitrust law,美國用語 ) —或稱「公平競爭法」 ( competition law ,其他英語系國家用語 ) —的目的,在於保護消費者權益。
我們不能單憑市占率來決定壟斷的事實。而即使壟斷的事實成立,只要消費者未蒙受其害,如 FTC 等相關監督與管理機構,也不應介入干涉。
與其沉溺在「我們正步步陷入由少數科技巨頭所操弄的未來」的恐懼之中,人們更應該顧慮的是:若由一個非民選的官僚機構,來決定商業競爭中的贏家與輸家,是否是一個明智之舉?
科技巨頭的影響比你我認為的還要全面與深入
民間智庫新美國基金會 ( New America Foundation ) 下的開放市場組織 ( Open Market ) 研究員麗娜.坎汗 ( Lina Khan ) 如此表示。
以 Amazon 為例,美國境內一半的實體書經其銷售,另在雲端運算上佔有 45 % 的市占率及 40 % 的線上雜貨銷售市場,更別忘了其自成一格的電子書市場─ Kindle。
但更常被大眾所忽略的,是其後龐大且完備的倉儲及物流系統,使得 Amazon 所代表的不僅止於一個成功的電子商務平台,而是整個零售電子商務的規則制定者,甚至是國家基礎建設的一部分。
另一方面,Google 佔有著 80 % 的搜尋引擎市場,並持有主流線上影音串流服務平台— YouTube。而在上述例子中,不難看出 Google 憑藉著這樣的優勢地位,能如何主導並影響消費者的消費偏好與習慣。
若我們仍只著重於短期內的價格波動與所提供的服務,不但低估了這些科技巨頭的能力與影響層面,也高估了我們自身的自主性及現有經濟的獨立程度。
參考資料:
- Boffey, D. (2017, June 27). Google fined record €2.4bn by EU over search engine results. The Guardian.
- Weise, E. (2017, September 12). Internet companies too big? FTC chair says more than market share counts. USA Today.
- Leary, K. (2017, September 13). Expert: “We Are Spiraling Towards a Dystopian Future Where a Few Tech Companies Control Our Lives”. Futurism.
- Khan, M. L. (2017). Note: Amazon’s Antitrust Paradox. The Yale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