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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局:人工智慧不具專利發明人資格

美國美國專利及商標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宣布,人工智慧(AI)不能申請列為專利的發明人,只有自然人才能申請專利。

專利發明人

這個決定是針對兩項專利申請案做出的回應,其中一項是食物容器,另一項則是閃光燈,而這兩個發明都是由 AI 系統「DABUS」創造出來的。

在美國現行專利法中,會重複使用例如「誰」(whoever)、以及「他/她」(himself/herself)等代名詞來代指發明人。儘管這兩項專利背後的團隊認為,法律中將發明人視為「個人」(individual)這件事可同樣適用於機器上,但美國專利局認為這個解讀過於廣泛。美國專利局曾在 2019 年 11 月針對這個主題諮詢向大眾的意見。最後下了這個結論:「在現行的法律下,只有自然人能被列為專利申請中的發明人。」

這兩項專利在 2019 年由「人造發明人專案計畫」(Artificial Inventor Project)提出申請。除了向美國專利局提出申請之外,該團隊也向英國智慧財產權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IPO)及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提出申請文件。基於相似的理由,IPO 及 EPO 也已規定由 AI 研究員史蒂芬·塔勒博士(Stephen Thaler)設計的 DABUS 系統(AI 系統)不能被列為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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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列為發明人的必要性

《麻省理工科技評論》(MIT Technology Review)表示,人造發明人專案計畫的爭論點不是在於 AI 應該擁有專利,而是 AI 應該能被列為發明人。該團隊表示,當有數百、甚至上千的員工一起研發了例如 IBM 的「華生超級電腦」(Watson supercomputer)系統的程式,使電腦之後可以自己來創造發明時,那就有必要將 AI 列為發明人。團隊擔心,若某項發明不是由人類參與研發,而是由 AI 創造,以致於人類無法主張其專利權時,那這項發明可能就完全無法申請專利了。

另外,該團隊也認為,允許 AI 被列為發明人可以鼓勵創新,因為這些機器的價值能被更清楚的認可。人造發明人專案計畫的萊恩·阿伯特教授(Ryan Abbott)表示:「若是人們認識到,在創造的過程中,機器是多麼有價值,那麼機器就會被認為更加重要。」

然而,除非對現行法律進行修改,否則人工智慧很有可能會繼續被視為是發明工具,而不能被視為發明人。

參考資料:

  1. Porter, J., (2020, April 29). US patent office rules tha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nnot be a legal inventor. The Verge
  2. Chen, A., (2020, January). Can an AI be an inventor? Not yet. MIT Technology Review